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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商标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领域,彰显了安庆法院严格保护、激励创新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被告人汤某未经“锅圈食汇”“益禾堂”“沪上阿姨”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按照每个客户提供的样品包装袋进行制版,委托刘某、戴某批量制造上述品牌包装袋,并通过微信及网店对外销售。汤某共非法制造上述三种注册商标标识497.86万件,销售462.66万件,非法经营额56.6万余元。刘某非法制造“锅圈食汇”标识369.09万件;戴某生非法制造“益禾堂”“沪上阿姨”标识128.77万件。马某、梁某某分别从汤某处进购并销售上述假冒包装袋,马某销售135万件;梁某某销售6.3万件。上述被告人获利仅数千元到两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497.86万件,情节很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主犯;刘某、戴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系从犯;马某、梁某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情节很严重。鉴于五人均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来得到的,汤某等三人有坦白情节,马某、梁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重要载体。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无论是否获利均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虽然有些被告获利较少,但是仍然构成犯罪。本案提醒市场主体:切莫认为“只做包装袋不造假货”就没事,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只要达到规定的标准,就构成刑事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酿成大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民事侵权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明确了以下几个重要规则:第一,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旨在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刑事制裁的功能不同,二者不构成重复追责。第二,侵权获利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重要依据。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难以精确计算时,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来得到的等事实,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确定赔偿基数的关键参考。民事赔偿数额不应明显低于刑事程序中业已查明的侵权获利。第三,符合法定条件应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以侵权为业、侵权维持的时间长、重复侵权、在缓刑期内再次实施同类侵犯权利的行为等,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权利人请求,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明显提高侵权成本,严厉惩戒恶意侵犯权利的行为。该判决提醒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侵权代价正在明显提升。对于知名度高、市场价值大的商标,任何形式的假冒、攀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在民事赔偿中被判处远高于侵权获利的惩罚性赔偿。诚实守信、尊重创新,方为企业长久经营之道。